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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员工岗位报酬被诉侵权

2010-09-10 13:44:31 来源:王宇红律师工作室 浏览:5366
与他人“赢了官司丢掉工作”相比,小董还算幸运:和公司打完官司后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然而好景不长,因为调整工作岗位一事,她又与公司打起第二场官司。这一次,她先经历一次败诉,之后,经过辨法析理,终于弄清了公司单方变更员工岗位的侵权实质所在,为他人维权提供了借鉴。

因孕申请换岗单位借故发难


学习产品设计的小董起初不喜欢市场营销工作,公司硬性安排她跑了两年市场后,她发现所学专业和市场可以更好地结合,于是,就喜欢上了营销业务。去年,因垫付货款与公司产生争议后,她虽然赢了官司,但工作从此不像以前那么顺利了。今年1月,她以怀孕为由,请求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提出到产品设计室从事设计,即使每月较原来低3000元工资也可以。


公司没有同意她的请求,而是安排她到办公室做必须按时上下班的话务员,月薪暂定1500元。小董不同意公司这项安排,公司解释说,根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由于小董“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的安排,公司决定从她不上班之日起停发她的一切工资待遇。


变更员工岗位单方不能做主


小董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内容为产品设计。至于后来一直做市场营销工作,那是公司安排以及她本人同意的结果。“我申请变更岗位,是根据劳动合同、个人身体状况和专业特长提出的正当要求,其中包含最重要的协商的意思。”小董说:“公司不该借我申请调动工作的缘故,在拒绝申请的情况下,又同意变动,让我到办公室当话务员。这不是明摆着让我生活更加不便、刻意降低我的薪酬待遇吗?”


仲裁机构受理小董的申诉后认为,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职工岗位和工资水平,系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限。该公司对小董的工作安排,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小董虽然对此有异议,但未提出正当理由,故不支持小董要求该公司补发工资的诉求,裁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


小董不服裁决,以公司随意调岗降薪违反《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因该公司不能提供曾与小董进行充分协商的证据,且违背用人单位不得降低“三期”女工基本工资的规定,遂判决该公司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小董的工资,撤销该公司下发的调整小董工资、岗位的书面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岗薪变有前提不协商即侵权


法院的判决让该公司十分难堪和不解:难道企业连调整一个员工岗位的权利都没有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哪里去了?


始终关注此案的李玲律师说,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对劳动者作出合理的指示命令,且劳动者应当接受。但这里有个前提,即该指示命令权的行使必须限定于为了更好地实现劳动给付的合同目的。从劳动合同签订的目的来看,用人单位用工是让员工为其经营目标的实现付出努力,期间需要用人单位各要素统筹配置、协调运作,用人单位此时可以对劳动者岗位分工进行调整。而劳动者在工作中并非只为了获得报酬,还包括通过劳动来实现自我价值等。


因此,合理确定劳动关系双方合同目的时,必须平衡用人单位经营的需要和劳动者通过相应的岗位工作获得报酬及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该公司实行定岗定薪制度,员工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本案中,公司只强调其用工自主权而忽略小董的利益和需要,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鉴于该公司已经拒绝小董变更岗位的请求、且无证据证明小董不能胜任原岗位及申请岗位的要求,故其对小董工作岗位的变更违背劳动合同约定,其降低小董基本工资的做法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而且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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