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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签认购书不是买房必经程序

2010-09-11 09:33:51 来源:王宇红律师工作室 浏览:4778
“我最近看中了一套期房,售楼小姐要我先签认购书,我当时没多想就签了。现在想想有点不明白,为何要多出认购这一步,而不直接签购房合同呢?”椒江市民齐女士前几天来到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咨询房产交易中签订认购书的相关问题。

“很多人都和齐女士一样,误以为签认购书是购房的必经程序。”律师林兴指出,其实认购书只是大家的约定俗成,久而久之变成了一种交易习惯,购房者完全可以选择绕过签认购书而直接签购房合同。

现象:

买房多须先认购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大多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那么,买房时为何要多出认购这一步,而不直接签购房合同呢?

“签认购书其实也是给购房者一个缓冲期。”市府大道某售楼处一位姓姜的工作人员给出了这样的解释。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买房先签认购书,主要是考虑到购房者在筹备首期款时需要时间,同时也可以让购房者再斟酌自己的决定。“一旦签了购房合同,经国土部门备案了的话,房产便要通过国土部门解锁才能再卖,退房程序就要复杂得多了。”

建议:

轻易不签认购书

“尽管如此,购房者还是可以选择绕过签认购书而直接签购房合同的。”林律师表示,“毕竟签订认购书不是房屋预售或销售的必经程序。”
据介绍,根据《合同法》规定,认购书属“预约合同”,也就是在认购书上要对之后要签的购房合同基本条款给予明确,如果置业者未见购房合同,那么则不存在预约法效。一旦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次,无论认购书具不具备成为购房合同的条件,其效力均应根据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身内容等来确定。因此,林律师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签订认购书,如果有的购房者的确看上了某个项目的房子,担心错过,必须签订认购书,也应当谨慎行事。

提醒:

“定金”“订金”要分清

林律师还特别提醒购房者,签认购书时要明确所交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林律师表示,而“定金”则不同,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即“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定金不退,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定金罚则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林律师说,所谓房产取得合法的销售证件,也就是说该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简言之,对于期房,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为消费者,还应先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人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金,购房者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购房者的约束力较小。“而且开发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客户的定金,本身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林律师表示。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条款),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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