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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受人尊重的律师2011-02-13 13:23:33 来源:王宇红律师工作室 浏览:3239次
做一个受人尊重的律师
阅读次数: 楼东平* 一、律师职业:受人羡慕但并不太受人尊重 (一)律师职业受人羡慕 著名学者舒国滢先生对律师这个行业的目前现状,有一段精辟的描述:“律师乃时下时髦行业。君不见律师者一袭轻装,一纸文牍,奔走肆行街巷,出入堂皇高楼,雄辩于法庭公堂、媒体舞台之间,谈笑于灯红酒绿、杯觥交错之间。值此‘凝视’年代,律师忽得春风杨柳,与体育、文娱明星,企业家,IT精英交相争辉,构成时代之绚丽斑斓。律师通晓律条、明法穷理,且通达世事,问疑辩难,较之其他人等,尤现事理情理、道德良心。但正因如此,律师业规范自重,万民瞩视,自不待言。” 确实,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随着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加快,律师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行业越来越为现代国人所关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也越来越离不开律师。律师业三十年的发展历程,昭示着这个行业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前景。因此,越来越多的青年才俊毫不犹豫地选择法律专业,越来越多才华横溢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加入到律师队伍中,都希望自己将来能成为一名大律师。而电影、电视里的律师形象就更为公众所向往和羡慕。事实证明,目前的确是我国律师业发展的最快时期。 (二)律师职业不太受人尊重 虽然律师对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赚的钱也越来越多,但是我们在司法人员面前,在百姓面前,在整个社会面前,所受到的尊重却越来越少,尤其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困难重重。这与我国律师业恢复之初不大一样。笔者是1986年7月份从法律院校毕业分配到律师事务所的。那时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刑事辩护。我第一次独立办案是1986年的下半年,去苏州中院办理一起流氓案。这起流氓案的焦点是被告人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用茶杯将办案民警砸伤,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一审时,公、检、法部门非常重视,相关领导(包括院长、检察长)都参加了旁听。我在法庭上提出一个辩护观点,就是被告实施伤害与办案民警不合法审讯有关,因为当时审讯时,办案民警只有一人且在办公室审讯。庭审结束后,公诉人主动与我交流看法,还邀请我乘坐他们的车回苏州(因为案子在昆山法院开庭)。当天晚上我在苏州旅馆给审判长写了一封信,再次阐述自己对这个案子的看法。法院最终判决我所辩护的当事人有期徒刑8年,应该说,法院是充分听取了我的辩护意见。 在办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除了法官在判案时能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外,有几个细节能让我感觉到我们律师受到这个社会的尊重:阅卷过程中,考虑到我来自外地,办案法官放弃午间休息,吃过午饭后马上回办公室陪我阅卷;开庭后,公诉人主动与辩护人沟通,就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在庭下进行交流;开庭时,旁听群众座无虚席(全部是当地普通群众,没有被告人亲戚),开庭结束后,许多旁听群众围住辩护人,对辩护人提出的尖锐辩护意见由衷赞许。 记得在那时办案,法院都允许我们把全部卷宗带回律师事务所阅卷,也就是说侦查、检察阶段,所有材料我们都能看得清清楚楚,审判人员也从来不怀疑将卷宗交给律师有什么不放心。更为重要的是那时律师办案、外出调查取证,许多相关机关部门,尤其是人民群众能积极配合和支持。而现在,虽然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律师法》,法制也越来越健全,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总感觉我们的执业越来越难。不仅如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群众无故伤害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社会对律师的尊重越来越少,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整个行业以及我们每个律师的深思。 是什么原因造成今日这般境况?细细想来,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整个执业环境的客观原因;其二,我们律师自身的主观原因。 1.客观原因。(1)社会环境:我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与法制制度时间还不长,律师制度恢复还只有三十年时间,且我国有着两千年封建制度历史,官本位在我们国家根深蒂固。在这种情况下,要使我们这个行业受人尊重有一定的难度。(2)律师职业自身特点决定:作为律师,总是处于矛盾焦点之中,处在诉讼争议之中,无论官司是输是赢,常会受到不同人的指责。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律师职业自身带来招致不满的可能性。这与教师、医生等职业有着本质差别,教师传播给人们知识,使得人们由懵懂变得知性,人们是不会恩将仇报的;医生给人们带来健康和生命,所得到的也是人们的称赞。所以,律师的职业特点是我们这个行业经常遭致非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2.主观原因。一些律师自身素质不高以及执业过程中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是直接导致目前律师社会评价不高的主要原因。(1)律师的商业化趋势越来越严重,但律师毕竟不是商人,如果把自己看做一个商人,自己与客户之间是纯粹的商业关系,这样就容易导致在处理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偏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律师执业宗旨,而且也降低了律师自身的人格,这样的律师,怎能受到社会尊重呢?(2)有些律师不顾职业道德,不讲诚信,欺骗当事人,给社会造成了很坏影响。(3)有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留下只收钱不办事的恶劣影响。(4)律师执业过程中不执行律师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为了所谓打赢官司,不择手段,伪造证据,从而给我们律师行业造成严重影响。(5)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尊重别人,甚至不尊重法官、检察官,更为严重的是律师之间相互贬损,从而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6)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具备一名执业律师应有的素养。 以上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造成律师行业在人们群众中美誉度的下降,在职业共同体里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党委、政府面前有时成为添乱角色。试想一下,这样的行业能受到尊重吗? 二、要想获得社会尊重,必须从你我做起 (一)认识律师职业的两面性,并正确加以处理,是赢得人们尊重的基础 作为职业律师,必须要对我们这个行业的职业特点有充分的了解。那么,我们的职业有什么特点呢?浙江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做了一个精辟的论述:“律师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他们坚持法律的立场,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公正,捍卫人权,具有公益性;另一方面,他们立足于委托人的立场,维护当事人权益,从事职业化的技术性活动,从而获得当事人的报酬,具有对价性。律师的公益性与对价性的冲突,也就引起了民众对律师评价中的伦理冲突,即大众伦理与职业伦理的冲突,大众生活逻辑与职业专门逻辑的冲突。” 那么,如何处理两者的冲突呢?1875年,美国著名律师希尔顿在美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毋庸置疑,我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看不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在本世纪最后的二十五年,我们律师的地位、培训、教育和道德都存在着严重的衰落趋向,协会所要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把律师职业提高到更高、更好的水准。如果律师业务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显然,希尔顿律师给我们明确指出了处理律师职业二面性的基本原则:如果律师职业一味商业化,一味追求挣钱,把挣钱当做职业的惟一目的,那么,律师的人格,律师的道德就一定衰落,这样,律师在人们心中的尊严也就没有了。因此,律师的商业化趋势已经成为提升我们职业形象,推进律师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律师业越来越不受尊重的本质原因。要想改变这一切,必须处理好律师商业性与公益性两大关系,从而为赢得社会尊重打好坚实基础。 (二)诚信是我们赢得人们尊重的核心 英国著名大法官帕里在他的《辩护律师七大素质》一书中,将律师的素质依次排列为:诚实、勇敢、勤奋、幽默、雄辩、判断力和友谊。显然,他把诚实作为律师必备的首要素质。在我国,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把诚实守信作为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一个行业不讲诚信,这个行业也就没有发展前途。律师的职业特点要求我们更应该讲诚信。著名法学教育家江平教授在上海律师界作过一次题为“律师与诚信”的精彩演讲,在他看来,信用是一种资源,信用是一种财富,信用是一种权利,信用是一种信息。因此律师在招揽业务、接受案子、对外交际、办理业务、服务收费、同行之间等方面都应当诚实守信。然而在我们这个行业里面,有部分律师不同程度表现出:为多揽案子夸大自己能力或吹嘘与法官、检察官有特殊关系;在业务收费上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拿案子前很勤勉,一旦案子到手就敷衍了事。这些律师为什么不讲诚信呢?其最大原因是利益驱动使然。也正因为我们这个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唯利性张扬,才导致了律师业的诚信度下降,而诚信度的下降直接导致了我们整个行业美誉度的下降。怎么办?必须重新呼吁我们的律师要诚实守信,诚信执业从你我做起,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件事做起。通过我们的诚信执业,一定会赢得社会对我们的尊重。 (三)认真对待职业精神,提升我们的职业素养是赢得尊重的关键 什么是律师职业精神?美国律师协会主席杰罗姆·谢斯塔克在《美国律师协会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指出,“我将律师职业精神概括为六个基本准则:(1)道德高尚、为人正直;(2)独立而且称职;(3)富有意义的持续学习;(4)文明礼貌;(5)对司法制度负有义务;(6)提供专业化服务。”虽然这是一个美国律师对律师职业精神的阐释,但完全符合一名中国律师应当具备的职业精神。在此笔者着重就如何处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同行之间的关系,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律师作为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尊重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他人员,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尊重法官、检察官。尊重他们就是要求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庭上庭下能够认真、执着和专业地对待案件,有理有据地发表我们的意见。 其次,我们要尊重我们的当事人。在我们所接触的当事人当中,有干部、有老板、有普通老百姓、也有犯罪分子,我们律师应当平等地尊重他们。只要我们接受了案子,就应当以职业精神、专业化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应当因为地位高低、金钱多少而有所区别,否则有损一个职业律师的形象。 再次,我们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尊重我们的对手。我们这个行业,应当是基于法律、平等及人类价值对社会施加文明影响,从而使社会降低对抗性以及进攻性,强调尊重个人,为社会提供一种均衡的理性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杰罗姆还说过,“要告诫我们青年律师,诉讼时不文明的进攻性行为是不符合职业精神的,热情奔放不等于粗鲁无礼,要力图息讼止争,而不是将纠纷激化到更严重程度,降低同行的生活品质,贬低生活中的礼仪。”这段话高度概括了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在法庭上、法庭下应当如何表现。 最后,我们同行应当相互尊重。一个团队有没有战斗力取决于这个团队有没有凝聚力,而凝聚力来源于人与人之间是否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客观地讲目前我们这个行业律师之间、律所之间缺少相互尊重。因此,我们律师要真正赢得这个社会的尊重,就需要我们律师之间学会相互尊重。 (四)律师的政治参与是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保证 律师是重要的法律资源,一个社会中律师地位的高低是和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成比例的。迄今为止,在美国50多位总统中有23位出身于律师,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执行过律师职务。法官、检察官一般都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这当然不是对律师的偏好,而是因为律师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有利于国家治理。律师在社会生活中能发挥较大作用,是源于律师在维护人权和正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建国之初,第一届政协会议上(当时还没有人大,政协其实就是最高权力机关),662名代表中有14位律师,选出的180名委员中有9位律师。现在,有许多律师担当了各级政协人大委员,笔者本人曾经也担任过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但感觉摆设成分多,正式参与程度少。在这方面律师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如何提高律师的政治参与度呢?一方面,律师应当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另一方面,已经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要有政治作为,在议政殿堂里发出我们律师独特的政治声音。记得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在表决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决议时,作为第一位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大代表王工,站起来连续四次即席发言,电视直播立刻传遍世界,中国律师一开始登上政治舞台就以鲜明的形象出现在国人和世界面前,代表们的热烈掌声无疑是对这位律师代表的赞赏。这些年来前后几位律师界的代表委员一直不断在中国最高议政殿堂发出自己响亮而独特的声音。律师对国家政治生活参与度乃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尺,也是律师社会地位高低程度的标尺。为此,贺卫方教授曾经高呼:“参与如此不足,律师尚需努力”。 行文结束之际,借用前辈张思之大律师的话:“优秀律师应当是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我想,要想别人尊重我们,是不是应当从我们每个人做起,从现在做起,按照前辈要求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奋进,如果那样,我们这个行业离受到整个社会尊重还会远吗? 摘自《法治研究》2010年第3期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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