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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相当比例股东参加的股东会所作决议效力如何认定?

2012-01-28 08:32:30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4259

有限责任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因某种原因未通知相当比例的股东参会,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的有关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对股东会所作决议效力如何认定,审判实践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在股东会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未通知参会的股东可以以决议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超出60天的,其撤销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将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形。公司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当公司决议成立欠缺必要条件时,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而不是可撤销。该问题如何解决,有待统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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