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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记一品”遭抢注 “消除影响”执行难 执行法官巧解难执行的“道歉”

2013-08-29 15:21:50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2608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明明是自己一手创立的餐饮品牌,却遭人恶意抢注商标,甚至还倒打一耙称自己是假冒、“山寨”。一怒之下,张利 (化名)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作出赔偿和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然而,官司赢了对方却不履行义务,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登报道歉无法实现……

  最终,执行法官苦花心思,巧解了执行中的“道歉”难题,这起案件也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抢注商标倒打一耙

 

  2006年9月,张利创立了“盛记一品锅贴店”,并使用 “盛记一品”作为品牌。凭借独特的口味,加之经营得当,盛记一品锅贴渐渐打出了名气,生意也越做越大,截至2007年9月,张利陆续设立了 “盛记一品”吴江店、南京东路店、梅陇店、万达店等多家分店,并建立起锅贴品牌体系。其中,吴江路店更是被上海电视台人气美食栏目评为“高人气锅贴”。

  然而,张利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在他的锅贴事业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竟有人打起了“盛记一品”商标的主意。

  2006年11月22日,就在盛记一品锅贴风头正旺时,一名叫王帅 (化名)的商人正觊觎着这一品牌,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盛记”、 “盛记一品”商标。 2007年5月8日,国家商标局受理了该申请。

  2008年起,王帅、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美亚”)、上海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记盛”)及上海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面道”)开始招揽加盟商成立 “盛记一品”锅贴店,并使用“盛记”和 “盛记一品”作为店招及品牌名称。

  利用之前张利苦心经营的“盛记一品”锅贴品牌效应,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王帅等就招揽了28家连锁加盟店。不仅收取加盟费,还有模有样地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并将当时上海电视台人气美食栏目对张利创立的 “盛记一品”吴江路店的报道,堂而皇之地挂在了官网网站上,混淆消费者视听。

  令人没想到的是, 2009年4月,原本抢注了盛记商标的王帅,竟倒打一耙向张利发出声明,称其假冒 “盛记一品”锅贴店面,侵害其声誉。明明是自己一手创立的品牌,被别人恶意仿冒不说,怎么反而自己倒成了假冒了?

  气愤至极的张利一纸诉状告至法院,以 “盛记一品”品牌系其创设并使用,被王帅恶意仿冒,造成其商誉及经济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王帅等停止一切使用 “盛记”、 “盛记一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王帅等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人张某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无财产可供执行

 

  然而,判令生效后,王帅等并未履行。无奈之下,张利只好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

  经多方调查排摸,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之一的美亚公司在香港注册,诉讼中从未出庭,在大陆无财产可供执行。不仅美亚公司,面道公司及记盛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第一次遇阻。

  几经周折,法院根据线索,找到了记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帅,并以此为突破口。刚开始,王帅在电话里推脱,坚持称 “我没钱”,但在法院多次告知其拒不执行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后, 2011年11月21日,王帅终于答应履行判决,并到法院与张利达成了和解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记盛公司需分三期支付10万元经济损失给张利。2011年11月底前支付2万,并于同年12月15日前支付3万, 12月底前支付5万。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则待本金还清后再行协商。同时, 2011年11月底前,记盛公司需将登报道歉的内容交法院审核。

  协议签订当天,记盛公司便履行了第一期还款2万元,因此,该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

 

再一次申请执行

 

  在第一期还款2万元后,记盛公司便再也没有了下文,没有按照和解协议期间偿还剩余款项。于是,张利再一次将求助的目光投向了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法院恢复执行后,又一次对面道公司及美亚公司财产进行调查,依然没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多次与王帅取得联系,得到的答案均是 “我真的没有钱,你给我一点时间”。同时,王帅拒不到庭,也不愿意登报道歉。眼看着执行再一次陷入困境。

  承办法官胡晓东当即决定,限制王帅高消费,并限制其出境,同时加大对王帅的财产查控力度。

  胡晓东明白,张利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其实是消除 “盛记一品”锅贴的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诋毁行为影响,恢复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因此,对于张利来说,在知名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显得尤为重要。

  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登报道歉义务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消除影响呢?胡晓东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代为刊登判决书“道歉”

 

  最终,胡晓东与院里商量决定,以法院的名义将王帅等被执行人实施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行为、及相关判决文书刊登在报刊上,公诸于众,以消除对张利所造成的商业及产品信誉影响。登报所需费用,暂时由张利垫付。

  与此同时,胡晓东发现,虽然记盛公司已不使用 “盛记一品”商标,但原来的加盟店与记盛公司仍保持加盟关系,相关加盟费用直接汇入王帅个人账户。

  抓住这一线索后,胡晓东多次致电王帅,从其作为记盛公司股东,在该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况下,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记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其接收应支付给记盛公司的款项的行为有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嫌疑,依法可追究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等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劝导。

  李某迫于执行威慑力,最终主动与张利联系,并自觉全额履行了剩余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和公告费。至此,这起因商标引发的商誉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消除影响的形式或可更灵活

 

  本案中,申请人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被执行人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诋毁行为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被执行的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对其而言事关重大。

  “影响不消除,其实不仅仅是对张利,实际上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胡晓东说,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登报公告,将被执行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诋毁行为、法院对此行为所作的认定及判决主文的相关内容公诸于众,让广大消费者分清是非,从而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了张某享有的知识产权,也实现了申请人诉讼的根本目的。

  采用代为刊登判决书的形式进行赔礼道歉有其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但是,刊登判决书也并非一种最优的选择,正如有学者所批评的那样,刊登判决书势必给公众留下强制赔礼道歉名不符实的印象,长此以往,公众会对于赔礼道歉作为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失望。

  在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从实际出发,创造性采取了灵活的赔礼道歉的形式,例如:泰州中院就曾经出台过 《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习俗的若干意见》,其中以请茶酒、放鞭炮等方式表达赔礼道歉,民众更乐于接受,同时也避免了强制赔礼道歉执行难的问题。

  当然,从长远意义上来看,对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还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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