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铜山法院指定民政局监护被生父伤害、生母遗弃女童
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民政部门提起的一起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并且当庭宣判。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案件。
受害女童小玲(化名)2004年10月出生于河南焦作,父亲邵某是徐州本地人,母亲王某是河南焦作一名残疾人。在小玲1岁多时,邵某独自带她回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平时,邵某打工赚的钱基本都是自己花销,酒后还经常殴打小玲。为了生存,小玲在邵某外出打工的时候,只好四处讨饭吃。2013年,邵某竟然强奸、猥亵了当时不满十岁的亲生女儿。2014年6月案发,铜山法院于2014年10月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审判决生效。
小玲母亲王某8年多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女儿被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其不闻不问,有实质遗弃行为。祖父母早年去世,外祖母等亲属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小玲暂由热心村民张女士抚养,由于没有户口和家庭原因没有入学。
在邵某涉嫌犯罪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铜山区检察院和法院对小玲案件十分关注,撤销邵某、王某监护资格的问题已开始酝酿。但当时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只能暂时搁置。常熟律师 常熟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发布使事情有了转机。该《意见》第27条规定,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还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七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张女士积极要求照料小玲,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该区民政局1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法院审查后当日即立案受理。该案受理后,铜山法院院长王牧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多次进行走访调查,加强与检察、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征求各界专家、有关人士、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裁判正确。关于监护权归属,小玲愿意继续在张女士家生活。经审理,铜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的法定监护权;二、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来自:人民法院报)
[法辞典]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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