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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打工遭意外 劳动关系难认定

2017-01-25 09:23:25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2996

暑期打工遭意外 劳动关系难认定
泰州高港法院提醒:大学生暑期兼职要注意自我保护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张宇 更新时间:2016-10-28 10:41:00

  已经开学两个月了,这时候本该在学校上课的小毛,却因为今年打暑期工时的一场意外,只能无奈地躺在病床上。或许,他以后的生活都离不开轮椅了。令人寒心的是,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涉事”的两家单位都拒绝给付后续赔偿。

  10月27日,泰州高港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现场参与旁听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相关部门及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事情还要从去年说起,2015年,泰州高港某宾馆向扬州某运动场馆管理公司购买了两套拆装式游泳池,并约定由卖方负责产品的第一次指导安装、技术规范的培训等内容。后来,该宾馆又与第三方李某签订了经营合作协议,将这两套游泳池委托给李某运营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收益六四分成。

  今年暑假,小毛与扬州的这家运动场馆管理公司签订人事合同,约定自7月1日至8月25日录用小毛从事游泳救生员工作,并明确了基本工资、培训提成等内容。随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车将小毛等人送到泰州高港这家宾馆,从事游泳救生员工作。

  不幸的是,今年7月13日,小毛在工作时,从扶梯上滑倒跌入泳池内,导致颈椎受伤,瘫痪在床。经过前期治疗,目前已经花去医疗费9万7千多元。受伤后,“涉事”的这家宾馆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小毛听说,确认劳动关系后可申请工伤赔偿。在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支持其请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他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8月,小毛诉至泰州高港法院,要求两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两家被告单位都认为,小毛是在为对方打工的过程中受伤,对方才是雇主,负有赔偿责任。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利用暑期空档兼职,赚取生活费和零花钱,是不少在校大学生的选择,然而劳动风险不可避免,尤其是发生人身损害后,能否认定为工伤,依法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成为很多人心头的困惑。

  大学生假期打工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受伤后又该如何维权?该案承办人,泰州高港法院民一庭法官谭毅告诉记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工伤认定的主体为劳动者,通常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故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这家宾馆同意出于人道主义,先给予小毛2万元捐助。”

  那么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时受伤,该如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呢?

  该案审判长、泰州高港法院副院长孙乃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所在单位应当为暑期工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兼职期间出现纠纷大学生应学会自我保护。“大学生身份比较特殊,且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兼职打工往往疏于与用工单位签合同。”孙乃清介绍,“一旦这期间,学生出现意外,该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都是争执的焦点。因此,大学生做暑期兼职前,最好与对方签订一个书面协议,同时可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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