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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无证事实转让商铺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予以撤销

2017-02-27 10:49:24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2197

隐瞒无证事实转让商铺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予以撤销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李正 成雅枢  更新时间:2017-02-16 09:22:33  
    

  从他人手中购得二手商铺,对方却迟迟不肯过户工商营业执照,经查询发现,该商铺从未进行营业执照登记。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定被告在没有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情况下,承诺该店铺有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欺诈行为,判决撤销了双方的转让协议,被告退还商铺转让款35万元。

  去年10月3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尹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承租的位于佳达家居广场的一处商铺转让给原告,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原告所有,包括某吊顶品牌在南通市港闸区代理权。原告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35万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刘某分两次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并开始实际经营商铺。但尹某一直拖延没有办理证照的过户手续,后刘某得知该商铺从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刘某遂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店铺转让协议,尹某返还转让款。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工商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与商铺具有相关性,也是原被告转让协议内容的一部分。被告在没有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情况下,承诺该店铺有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欺诈行为,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原告因此享有撤销权。原告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店铺转让协议,原告将店铺返还给被告,被告退还全部35万元转让款。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作者单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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