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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典型案例

2017-02-28 08:55:25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2530

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发布“保障法官权益 维护司法权威” 六个典型案例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2-27 14:45:00  
    

  近年来,严重阻挠、妨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侵害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频发,严重挑战了法治底线,损害了司法权威。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值此“2.26江苏法官权益保障日”之际,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在2016年7月26日发布十个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再次向全省法院征集并发布六个典型案例。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的目的在于,让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充分知晓司法机关惩处严重妨碍诉讼秩序、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法律依据,了解法治社会的基本底线,理解人民法院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促进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进步的期待。

  一、张某勇辱骂、威胁执行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赵某某(张某品嫂嫂)自愿为张某品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限到期后,张某品仍未能按期履行义务。2016年12月28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赵某某传唤至法院要求其督促张某品履行义务。当日下午2时许,赵某某丈夫张某勇多次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进行辱骂并威胁要“弄死”法官,法官经耐心释明却劝阻无效,后又试图通过赵某某做其丈夫工作让其主动认识错误但一直未果。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宿豫区人民法院根据该法律规定,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对辱骂、威胁执行法官的张某勇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张某勇依法缴纳了罚款,向法院递交检讨书承认错误,并表示认识到自身言行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体现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环节,是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重要内容;解决执行难,是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出现对司法人员的暴力、侮辱、诽谤等行为,这些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法官本人,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本案中,张某勇多次在电话中用极其粗俗的语言辱骂法官并公然威胁法官的生命安全,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宿豫区人民法院对张某勇依法进行制裁,向社会昭示:法律保护守法、诚信公民,但对不守信用,抗拒执行,公然威胁法官,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依法制裁,绝不姑息。

  二、丁某某诽谤法院工作人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0日,丁某某在当地论坛发布网帖,反映其因购买的收割机出现质量问题起诉销售方要求赔偿,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败诉。丁某某对该判决结果心怀不满,在网上散布该案承办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系堂姊妹关系,书记员为对方当事人儿媳妇的不实言论,以此指责案件裁判不公。该网帖浏览量超过1500次,并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对该案法官裁判公正性的妄断和无理谩骂。经沭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该案承办法官与被告素不相识,更不存在所谓的堂姊妹关系,书记员为该院2012年入职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发帖人投诉承办法官及书记员与被告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言论,纯属故意捏造。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鉴于发帖人丁某某的诽谤行为对法院和法官形象造成非常负面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决定对丁某某处以拘留七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法官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法官依法履职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恶意诽谤,不仅是对其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挑战,此类违法行为必须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网络不是谣言的跑马场,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网民都应当树立法治思维和底线意识,网络在为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不能成为发泄私愤、颠倒是非的工具。

  三、周某撕毁传票、殴打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0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某诉妻子周某离婚纠纷案。在送达开庭传票过程中,周某家中无人接收传票,王某某所提供的周某手机号码经拨打无人接听,周某同事亦称无法联系其本人,邮政工作人员在数次送达无果后将邮件退回法院。同年12月30日下午5时许,承办法官与书记员至周某单位,发现周某的车辆停放在院中,遂到其办公室送达开庭传票。周某拒不配合、态度嚣张,不仅拒绝签收送达材料,还将传票撕毁、丢弃。法官耐心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并安排书记员用手机拍照存证后离开。周某指使下属关闭房间前门,并将尚未走出其办公室的书记员挡在房内,对书记员的手机实施抢夺。法官发觉后,迅速向所在法院汇报,并再次进入周某办公室进行劝说。周某指使属下将办公室前后门均关闭,辱骂、殴打法官。经公安民警到达现场,事态才得以平息。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东海县人民法院根据该法律规定,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对周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开庭传票及相关应诉材料的司法送达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送达能否及时、有效地完成,关系到其他诉讼程序能否正常开展。本案中,被告周某先是躲避、拒收邮政部门的送达,后在法官亲自送达时,又拒签、撕毁送达材料,抢夺书记员取证手机,还对返回现场的承办法官实施谩骂、殴打,其行为已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制裁,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四、傅某某威胁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执行职务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在司法拍卖期间,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发现早前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傅某某擅自更换门锁重新入住,其声称是与房屋原所有人有15年租约的周某允许其居住的,并表示对房屋拍卖存有异议。法院多次对傅某某进行约谈释法,并责令其立即搬出,傅某某口头答应搬出,但表示需要时间收拾物品。2016年10月,拍卖房屋买受人多次向法院反映,傅某某宣称要给10万元才肯迁出房屋。同年12月8日,法院经再次释法,傅某某在法院调解笔录上签字表示同意搬出,于当日将大部分私人物品搬离,称剩余零散物品是他人物品改日搬走,并威胁法官以后不要再插手。数日后,买受人再次向法院反映遭到傅某某多次骚扰和威胁。同月26日傍晚,法院负责该案执行的干警下班回家,发现傅某某及其纠集的两名社会闲散人员正围堵其家门,对该干警的家人进行威胁并摄影摄像。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傅某某等三人带至派出所,当晚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将傅某某等三人带至法院。经询问,傅某某曾因阻碍其他法院拍卖房产而被拘留,并据该房产买受人反映,傅某某曾因不肯迁让房屋向其索款4万余元。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新吴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法律规定,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后,以威胁、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傅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调查中发现的傅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使得房产处置变现环节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使申请执行人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企图以长期租赁名义强占房屋,给法院拍卖、清场、交付房产设置阻碍。傅某某在明知房产已被拍卖,且向法院书面承诺搬出涉案房屋后,仍不断骚扰买受人,甚至到法院执行干警家中围堵闹事、滋扰干警家属,对法院执行施加压力。法院对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并向公安机关移交其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不仅打击了其嚣张气焰,也体现了对法院干警的履职保障。

  五、崔某灿冲击法庭、殴打法警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4日下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崔某林合同诈骗罪案,崔某林作法庭最后陈述后,请求复印手中的材料,并交给其妻子一份,审判长告知被告人需对材料审核后,依照规定确定是否转交,崔某林随即心生不满,在法庭上大声喊叫。审判长宣布休庭后,法警立即将崔某林带离审判区域。坐在旁听席上的其家属情绪激动,大声喊叫,未经法庭许可,多人冲进审判区。为确保对在押被告人的控制,防止抢夺被告人等意外情况的发生,法警果断将被告人带至押解警车并上锁,同时将法庭隔离门关闭。旁听人员强行冲开法庭隔离门,并对堵门的法警进行殴打,其他法警随后赶来,依法制止,并将带头冲击法庭的崔某灿予以控制。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法律规定,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崔某灿予以司法拘留七日。崔某灿向法院递交检讨书承认错误,并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的重要场所。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对法庭纪律作出规定,明确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旁听人员到法庭旁听案件审理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障。但同时公民也应当遵守法庭纪律,遵守司法礼仪,不得喧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如果法庭秩序得不到保障,审判活动就无法有序进行。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挑战法律尊严,蓄意违反法庭规则,公然扰乱法庭审秩序,威胁司法人员人身安全,极易导致刑事被告人脱逃、公共安全事故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本案中,崔某灿等人强行冲开法庭隔离门,殴打司法警察,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造成重大安全风险,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

  六、丁某某、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5日下午5时40时许,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发现被依法查封的蔡某某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在经济开发区五杨居委会附近出现,立即组织干警于6时许到达该车停放处。执行干警核对该车信息确系被执行车辆,在依法扣押时,遭到刘某某、杨某某等人阻拦。执行人员当即向刘某某等人表明身份,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释明该车辆系被执行车辆,劝其配合法院执行,同时告知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刘某某先称该车系其向蔡某某借用,在与蔡某某通电话后,又改称该车是蔡某某抵偿给他,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法院执行。随后刘某某的妻子丁某某和家人、朋友等数人到达现场,阻拦法院执行,并欲将涉案车辆强行开走,丁某某及杨某某分别实施围堵、拉扯、谩骂、殴打执行法官的行为。为混淆视听,丁某某与杨某某等人还散布谣言,称法院执行干警酒后打人,煽动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起哄,导致邳州市法院1名执行干警受轻微伤,多名执行干警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多人衣服被撕破,执行证件被抢夺,涉案查封车辆也被刘某某强行开走。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被围攻的执行干警才得以撤离。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判处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蔡某某主动履行全部执行款11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全国法院上下正在打响执行攻坚战,全力解决执行难,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在法院执行动真碰硬时,必然会触及“老赖”的逃债幻想。在强制执行中,时常发生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过激手段伤害执行干警,挑战司法权威的事件。该案例中丁某某、杨某某在执行法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仍然纠集家人和朋友阻碍执行,煽动不明真相围观群众冲击执行现场,性质恶劣,已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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