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末岁初,许多企业和组织均通过年底聚餐的形式,给员工们提供一个交流、沟通的机会,培养大家的感情,增加职工之间的凝聚力,强化职工之间实质性联系。海门的姜某在公司聚餐后意外摔倒受伤。姜某在向公司索要医药费等费用遭到拒绝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1000元。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姜某系海门某水管厂的职工。2016年12月31日,水管厂组织包括姜某在内的30几名员工到海门某饭店聚餐。餐时,为活跃气氛,姜某与同事一同喝了一瓶白酒。聚餐结束后,姜某至饭店后院取自行车,摔倒在地。其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检查鉴定,姜某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视神经挫伤致右眼视力下降符合八级伤残。因伤情的治疗需要很大一笔钱,因此姜某多次向公司索要赔偿,均遭到拒绝,其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姜某主张聚餐是公司组织的行为,公司应当对自己的摔伤负责。而水管厂方面则称:聚餐活动虽是公司组织的,但是饮酒行为是姜某自发行为,其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喝酒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危险,因此摔伤行为完全是姜某自身过错所致,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管厂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聚餐人员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当姜某在聚餐活动中饮酒后,水管厂应当对姜某付出更多的关注义务以保障姜某的安全,现水管厂未完全尽到该项义务,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对姜某因酒后摔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姜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在聚餐过程中理应控制饮酒量并合理预见酒后的行动能力,对于已发生的损害后果,姜某本人具有更为严重的过错,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判决由水管厂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其余的损失由姜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