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且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详见《公司法》第三章)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其省、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三)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在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时,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三)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五)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发起人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 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 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 (五)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六)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九)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十)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发起人签字;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 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按规定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应报送省级、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初审并转报商务部审批的文件: 1、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起人协议; 5、公司章程; 6、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 7、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8、其他必要的文件。 9、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的转报文件有关规定建议查询: 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2、《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字[2001]39号 2001.5.17 3、《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 2001.10.8
4、《公司法》(国家主席令29号,199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