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须先履行股东同意程序:(1)转让股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2)在受通知30内不答复者,视为同意(3)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否则视为同意(4)最终许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须履行上述程序。2、优先权冲突解决:(1)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权的,协商确定(2)协调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权3、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应在受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主张,逾期沉默者视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