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协议
章程修改协议(“修改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与2004年6月8日达成。
(1)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 1X;以及
(2)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 17。
鉴于:
(1)上海 钢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 号。
(2)公司原股东为鞍山市 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鞍山 ”)与北京 木星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顿”)。但鞍山 已将其拥有的总共57%的公司股权转让予李 ,北京 已将其拥有的43%的公司股份转让予袁 。
(3)鉴于上述股权的转让,李 与袁 希望根据本修改协议修改公司的章程。
双方股东因而协议对章程做修改如下:
1、章程第八条改为:
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章程第九条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在公司成立时已全部缴清。
3、章程第二十五条改为:
公司应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4、删去章程中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四条以及第三章和第七章的标题。章程其他条款和章节的顺序做相应的改动。
5、章程其他条款中的“董事”、“董事会”和“董事长”均改为“执行董事”。
双方股东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修改协议。
李 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