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能否继承没有规定。而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额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可以继承,但《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仅限于财产权的范围,而对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身份关系没有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资合与人合相结合的公司组织形式,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设立的,要成为公司股东,不仅需要一定的出资额,而且需要与其他股东之间建立信用关系。如果法律不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可能会导致公司面临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一方面可能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由于继承人太多而使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或者虽未超过法定人数但因股东人数增加而降低公司效率。因此,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公司章程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股权可以依法继承。同时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排斥性规定,以避免因继承带来的股权结构不稳定和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