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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债权人权益就没法保护了吗? 一起“绝处逢生”执行案的始末2013-06-12 16:27:31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3241次
□富心振
263万元货款纠纷以调解结案,被告公司仅付83万余元,余款再也没付,原告公司申请执行,被告公司却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来被告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了,那么,原告公司的合法利益就没法再保护了吗?当这起执行案件走入 “死胡同”时,浦东新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凭借工作智慧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指导下,及时为申请执行人指点迷津,通过再次启动强制清算等程序使之 “绝处逢生”。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后,原告公司终于拿到了250万元的货款。本案一波三折,耐人寻味,令人深思。 买卖合同:“张冠李戴”引发纠纷 世宇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混凝土的企业。 2007年3月19日起,世宇公司向位于浦东某地块滩涂改造工地提供混凝土。该工地施工方是成程公司,然而,成程公司法人代表成某当时却推出由浦建公司与世宇公司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 合同签订后,世宇公司源源不断地向上述工地提供了总价值263万余元的混凝土。当年9月14日,世宇公司向浦建公司发出合同约定的货款催收函,可是,让世宇公司意想不到的是,浦建公司在收到催收函后,书面通知世宇公司,所谓 “浦建公司”同世宇公司签订的混凝土供需合同是他人用伪造的浦建公司公章签约的,故与其无关。 这下,世宇公司着急了,立马找到了成程公司的法人代表成某,成某却以世宇公司所供的混凝土工地系其公司与其他三人合伙,还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由予以搪塞。然而,对于世宇公司供货给此工地的事实,成某难以否认,当时就向世宇公司出具了 “还款承诺书”,成某用化名与其他三合伙人均签字,确认欠世宇公司货款263万余元。 2007年11月,由于成某等人没有兑现还款承诺,世宇公司把伪造“浦建公司”的合同签约人以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提交立案申请,经审查,不予立案。 起诉追讨:执行案走入“死胡同” 2008年3月10日,世宇公司以成某的成程公司 “还款承诺书”上已确定的欠货款项263万余元分文未付,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追讨诉讼。 在法庭上,法院对 “还款承诺书”上成某即成程公司的法人代表成某予以确认,虽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承诺书”的认识、债务主体是谁等问题上发生争议,但事实和和证据还是有利于世宇公司。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成程公司承担对263万余元货款履行分期支付义务。 2009年 3月 13日,因自2008年8月至同年11月29日,成程公司在双方达成调解后,仅仅支付给世宇公司货款83万余元,尚余货款18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未付,世宇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经过执行法官的调查,被执行人成程公司已成空壳,名下无股票、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故于当年9月10日发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面对终结执行裁定,世宇公司觉得不可思议,虽怀疑成程公司钻了法律的空子,恶意逃债,已将公司财产作转移,但又拿不出相关证据。而执行法官对该执行案走入 “死胡同”,在目前法律法规框架下也是无能为力。 司法解释:债权人维权“有依靠” 2009年11月4日,在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后,结合此前最高法院 《关于适用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18条第2款,对于处理上述案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了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 浦东法院执行法官对于世宇公司申请的执行案尽管已经终结,但是觉得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还是有望使执行案走出 “死胡同”,经过与世宇公司法务人员的及时沟通,说明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及操作的诉讼程序。 2012年2月28日,世宇公司根据在工商部门查到的成程公司已在2010年7月27日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的信息后,向浦东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 法院认为,成程公司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出现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但其未按规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世宇公司申请法院组织清算符合受理条件。不久,法院发出决定书,决定成立成程公司清算组及清算组组成人员。 2012年7月5日,清算组作出审查意见,确认世宇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为439万余元。随后,采取积极措施,要求成程公司股东向清算组交接帐册、印章等资料。因无法获得成程公司完全的帐册及重要文件,致使清算工作无法进行。 法院以成程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虽成程公司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成程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成程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调解结案:两股东偿付250万元 2012年10月8日,世宇公司将成程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即两股东成某及其父亲告进了浦东法院,要求成某及其父亲对公司债务439万余元 (包含逾期付款违约金)、受理费及强制清算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12月10日,法院对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世宇公司认为,成程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即两股东成某及其父亲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主要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公司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现债权人世宇公司依法要求成程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成某及其父亲认为,原告主张的责任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责任,与公司股东无关;原告依据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债务人公司的财务人员导致清算不能所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强加在债务人股东身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行达成如下协议: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50万元,该款项分期支付,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万元,余款150万元于次年2月9日之前付清。如两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诉请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签署民事调解书后,被告成某及其父亲按约定已先后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至此,一起旷日持久的买卖合同纠纷终于划上的圆满的句号。 (文中当事公司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负有法定清算义务 清算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在于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由于公司股东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不再进行有限责任的保护,应由其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负有法定清算义务的股东是否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股东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二是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公司法第184条又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的清算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商业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不履行该义务则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清算。 而根据公司法解释 (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成程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早在2010年7月即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主动清算,在债权人世宇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后,在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未能提供公司财产、会计帐册、重要文件,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成程公司的两股东成某及其父亲依法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最终本案以法院调解形式结案是双方当事人都较满意的结局,但是,从这起纠纷案中引出的法律思考却令人关注。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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