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消费者网上订购低价收藏金条,订购成功并支付款项后,网络交易平台以系统出问题为由取消订单,消费者不服,将网络交易平台“1号店”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六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鲁先生等六原告要求被告“1号店”交付实物或者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1号店”分别赔偿鲁先生等六原告直接损失2196元至4461元不等。
去年8月底,“1号店”网站的中国银行贵金属旗舰店销售收藏金条出现“乌龙”事件,在商家与消费者的纠纷平息后不久,今年1月初,再度出现超低价金条销售“乌龙”信息,使得消费者迅速作出反应,纷纷下单订购并付款,但原本“商品在下单后1-2天内发出”的承诺却未兑现,消费者等来的是“1号店”的短信通知:因系统问题订购无效,故订单取消,支付金额退回,每张订单100元返利余额作为补偿。
“1号店”这样的短信通知难以说服网购金条的消费者,其中鲁先生等六位消费者将“1号店”告上法庭,他们一致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原告已按约支付价款,“1号店”未能按约交付标的物,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果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1号店”辩解,被告只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其只是提供服务,不是卖方;即便是卖方,原告下单行为只构成要约,合同尚未成立;本案发生原因是因“1号店”网站系统升级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已被中国银行(入驻商家)因价格标识错误而撤销下架的金条商品错误上架,而引发消费者进行错误订购。现被告愿意基于缔约过失对原告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每笔订单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下订单为要约行为,因被告或者旗舰店未作出有效承诺,故该网络购物合同尚未成立。本案中,原告所下订单的交易对象为旗舰店,假设系旗舰店发出的商品信息,则该信息已构成要约邀请,在原告完全按照要约邀请下单即发出要约后,旗舰店又取消订单拒绝承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应当向原告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因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向原告披露旗舰店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旗舰店的缔约过失责任应由被告先行赔付。
审理中被告自认该商品信息系因被告自身系统升级发生故障导致已下架商品以低价格上架,致使原告下单,对此被告未举证证明;即使被告所述属实,被告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瑕疵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纠纷产生的原因、被告过错的样态、原告付款的数额及其维权的成本和难度等因素,按照社会一般公平观念所能普遍接受的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的数额,对涉及的六起案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