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房需谨慎2021-03-19 14:16:04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1103次内容提要:购房合同
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贷款购房是很多消费者的选择,但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消费者应提前与银行确认自身有无贷款资质,如签订购房合同后无法按时付款,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8 年 11 月 16 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 同》,约定王某向该公司购买常熟市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 126.25 平方米,总价款238万余元,合同载明,王某须在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67万元余款。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 作了具体约定。2018 年 11 月 16 日, 双方另签订《银行按揭及公积金付款 方式补充协议》。此外,王某签收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签约特别提示》。截至2018年10月28日,剩余购房款 167 万元因银行按揭贷款未获批准未付。房地产开发公司遂诉至常熟市法院。
庭审中,王某陈述,2018 年 10 月 20 日房地产开发公司派筹时,其向在 场的多家银行进行了咨询,银行答复 夫妻其中一人不能单独办理贷款,但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答复可以办理。其后,又去了四家银行申请办 理按揭贷款,因其与丈夫处于分居状态,其丈夫不同意签字,所以按揭贷 款至今没有办理下来。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存在欺诈行为, 所签订的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请求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 司与王某签订《某小区认购书》《商品 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及公积金付 款方式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王某因己方原因致未能通过办理银行按揭 贷款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请主张王某支付购房余款16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王某主张其未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致无法了解合同内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与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代表的法律效力不符,且除该合同之外, 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中也载明了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其也多次尝试办理贷款,不能认定其对付款期限不知情,故其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诉讼期间,王某另支付了房款 8.5 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余款 164.9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王宇红律师说法:在签署购房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合同的甲乙方以及相关的违约后果,谨慎考虑后再作出决定,不能因为合同繁琐复杂而随意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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