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签字的收条上,将句号改为逗号,并添加包括双倍工资的内容,企图证明公司已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日前,南通两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未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2016元。
2015年3月3日,朱某至南通某公司工作,任机修工,公司没有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6日,朱某与公司发生矛盾,经与公司协商辞职。当天,双方结清公司9月份以后拖欠朱某的工资。由公司老板书写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南通某公司9月10月11月12月(2015年)工资计人民币21619元整,工资已全部结清,包括各项补贴。”朱某当场领取21619元,并在收条下签字。
朱某辞职后,经咨询法律人士,可以向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程序中,公司提供了朱某当时出具的收条,认为已支付朱某二倍工资。收条上,“包括各项补贴”后的句号,清晰看出更改为逗号,其后添加了“双倍工资。双方没有其他争议”内容。公司对此解释为,收条上的文字均为当时一次性书写,并非如朱某所述的事后涂改添加。仲裁委员会裁决南通某公司支付朱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52016元。南通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通州法院,请求确认其不需向朱某支付二倍的工资52016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南通某公司未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南通某公司应自2015年4月3日起支付朱某二倍的工资。南通某公司出具的收条中,“包括各项补贴”字样后的句号存在明显涂擦痕迹,句号仍隐约可现,其后的“双倍工资。双方没有其它争议”存在较大的事后添加可能性,而该收条非朱某所书写,南通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倍工资。双方没有其它争议”系朱某签字前即存在。同时,根据朱某的工资标准,朱某4至8月的工资总额即超过30000元,远远超过21619元,南通某公司主张21619元包含朱某二倍的工资,亦不符合常理。综上,法院认定南通某公司未支付朱某二倍的工资。遂判决南通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2016元。
判决后,南通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收条上签字应注意哪些事项?
本案中,由于南通某公司在朱某签字的收条上添加内容痕迹明显,导致该公司通过修改收条逃避责任的企图未能得逞,劳动者的权益最终仍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对劳动者而言,在收条上签字存在不严瑾之处,导致纠纷发生,其教训值得吸取。
法官建议,在收条上签字,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收条的内容是否存在歧义。特别是收到的钱款,大小写是否一致,钱的来源、项目、用途等是否具体、明确,如不明确具体,应当注明。二是如果是对方书写的收条,应当在收条文字结尾处予以标记,以示文字已结束,防止对方添加内容。而如果对方事后即添加,或者间隔较短时间添加,是无法通过鉴定来确定文字是否一次性形成的。故收条最好是自己书写。三是为避免产生争议,收条最好一式两份,或者复印后由双方签字。四是收条上内容如有修改,应由双方在修改处签字或捺印,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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