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法院 张超 新民晚报 袁玮
为“报复”爽约的应聘者,招聘经理执意在圈内实施“封杀”,不料却违反规定被公司解雇,招聘经理将老东家告上法院。近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招聘经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被驳回。
1990年出生的阚文按期去年8月进入某理财公司担任招聘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15000元月薪。不料在一次招聘过程中,阚文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应聘者,正是这位“特殊”的应聘者,使阚文将职业道德抛在了脑后,继而违反公司规定,丢了工作也坏了名声。
今年2月下旬,应届毕业生小吴对阚文所在公司心仪已久,当她接到阚文的面试电话便兴冲冲从郊区赶来,再之后是二面、三面,但让小吴疑惑的是,她从来没收到任何结果性回复。小吴又参加了其他公司的面试并顺利拿到offer。
转眼到了3月中旬,阚文打来电话通知小吴入职。小吴拒绝了,不料此举却惹怒了阚文,双方争吵几句后阚文发来微信对小吴恶语中伤,之后又将小吴的简历发到同行微信群,并附上“大家注意这个人”、“垃圾”、“千万别要”等中伤言语。不巧的是,小吴即将入职的公司领导也在该微信群内,看到阚文的“提示”后最终拒绝了小吴的入职,小吴无奈报了警。
民警至阚文公司核实情况,公司以阚文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阚文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及去年8月至今年3月的加班工资3600余元。
法庭之上,阚文辩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点不合理之处:一是她与小吴的矛盾是两人内部矛盾,与公司无关;二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制定程序不合法,且她本身对员工手册并不知晓;三是她只是将小吴的个人资料公布到网上,并没有泄漏公司机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泄露公司机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
公司辩称阚文作为招聘经理,对应聘人员人身攻击并泄露信息,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另外,之前公司已支付过阚文加班工资。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阚文作为招聘经理,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人身攻击,将应聘者个人简历擅自发送至行业微信群,并对应聘者诋毁,导致应聘者丢失工作并报警,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基本职业操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阚文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根据已查明事实,公司已支付过加班工资。因此,阚文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法院驳回了阚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