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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2017-02-10 08:41:38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2005
江苏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省法院  更新时间:2015-01-20 15:23:23  
    

  一、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叶礼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仅发给职工生活费的方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法定代表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该单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案情摘要】

  被告单位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叶礼明,主要经营服装、床上用品制造和加工。经被告人叶礼明决定,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每月仅发给职工生活费500元至2000元,而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职工工资。2012年2月至12月间,先后拖欠周春凤等176名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3203977.62元。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叶礼明在明知自己逃匿可能会造成公司停产,职工工资无法发放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从东台银河线厂取走南通德福时装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单位的40万元加工费,并携部分款项逃往外地。多名职工到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公司欠薪情况,到政府上访讨要工资。2012年12月31日,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全部支付职工工资。2013年6月被告人叶礼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理由】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叶礼明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叶礼明归案后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4年11月判处被告单位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礼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常熟律师 常熟律师事务所

  二、常州巨茂车业有限公司、周瑞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单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案情摘要】

  2011年,被告人周瑞良在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枫林路58号经营常州巨茂车业有限公司。2013年11月底,被告人周瑞良因经营不善,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离开公司藏匿,拒不支付该公司26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10771元。后经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裁判理由】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巨茂车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瑞良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周瑞良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州巨茂车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瑞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4年7月判处被告单位常州巨茂车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瑞良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常熟维权律师

  三、刘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

  承包人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在取得工程款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摘要】

  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刘伟在承建泗洪县青阳镇芦沟新苑安置小区35、36号楼期间,拖欠100余名工人工资38万余元。2012年11月9日,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人刘伟工程款114万元,被告人刘伟于2012年11月11日携带该工程款逃跑,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工人多次聚集到芦沟新苑安置小区讨要工资,致使工程数次停工。2013年1月28日,青阳镇人民政府出面支付了10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30余万元。2013年2月2日,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被告人刘伟仍未支付。另查明,被告人刘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伟在提起公诉前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交予政府保管,愿意偿还所欠工人工资。

  【裁判理由】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刘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在提起公诉前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交予政府保管,愿意偿还所欠工人工资,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2014年11月判处被告人刘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常熟辩护律师  常熟知名律师

  四、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文世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法定代表人采用夜间变卖设备的方式转移财产,之后逃匿,以此逃避支付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案情摘要】

  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文世兵于2013年10月27日夜,采用变卖生产设备、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17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2437元。上述拖欠工资经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案发后,被告人文世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外,案发后,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支付潘飞5000元,支付杨端娇2000元。

  【裁判理由】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世兵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文世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被告人文世兵系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世兵均系自首。被告人文世兵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对此,对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世兵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4年10月30日判处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文世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职工工资款计人民币75437元,发还上述17名职工。

  五、王本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拖延时间、预发生活费等方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摘要】

  2013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本林在常熟市虞山镇环湖西103号经营个体服装作坊期间,多次采用拖延时间、预发生活费等方式拖欠王璐、古朝伟、王正梅等25名云南籍工人工资,并于2013年10月中旬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4年3月4日,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常熟市辛庄镇泰诺宾馆305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本林抓获。经讯问,被告人王本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本林家属与工人代表达成协议,共支付25名云南籍工人工资人民币178000元、赔偿费用人民币52000元。

  【裁判理由】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本林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本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本林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本林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2014年7月25日判处被告人王本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陈沿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

  个人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为单位招募工人,单位向其统一结算工人工资后,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摘要】

  2013年5月,无锡九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与被告人陈沿飞达成相关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沿飞为九州公司招募工人,九州公司根据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向陈沿飞统一结算工人工资后由陈沿飞分别向各工人发放工资,九州公司另根据陈沿飞所招募的工人人数向陈沿飞支付一定报酬,陈沿飞需对其所招募的工人的工作进行全面负责。2013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沿飞陆续为九州公司招募了70余名工人进行服装加工生产,并全面负责其所招募工人的上下班接送、工时计算、工作管理及工资发放等。

  2013年10月中旬,九州公司因故停业,拖欠被告人陈沿飞及陈沿飞所招募的工人2013年9月、10月工资、报酬约人民币(下同)40万元。2013年9月底至2014年1月16日,九州公司陆续向被告人陈沿飞支付工资报酬款18万余元,期间,陈沿飞向部分工人预支工资3万余元。经工人多次催讨并经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后,九州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晚向被告人陈沿飞结算工资报酬款20万元,余款1.9万元约定次日结算给陈沿飞,当晚,陈沿飞在没有向工人支付任何工资款的情况下携款逃离无锡,后逃匿至安徽老家,并更换了手机号码。

  2014年1月21日,无锡市锡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人陈沿飞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于九州公司大门,同时将指令书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至陈沿飞户籍所在地,均未有回复,陈沿飞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太和县一酒店内将被告人陈沿飞抓获。归案后,陈沿飞如实供述了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2014年4月,被告人陈沿飞的家属代其支付了全部涉案工人劳动报酬。

  【裁判理由】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沿飞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陈沿飞在侦查阶段虽不是主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破后,被告人陈沿飞的家属已代为支付全部工人劳动报酬,可对陈沿飞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4年9月10日判处被告人陈沿飞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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