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黄某与姜某系邻居,2015年6月、7月,张某、黄某发现各自家中地板、衣柜等受潮发霉、生虫,经查看,为姜某房屋漏水渗透造成。姜某的房屋自2013年出租给某科技公司作为员工宿舍,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解除租赁合同。姜某收回房屋后,发现房屋卫生间三角阀处漏水致使房屋浸水,导致姜某邻居张某、黄某的房屋渗水,室内装修受损。张某、黄某两家为主张其损失赔偿,分别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姜某承担连带赔偿其装修损失。科技公司认为姜某系房屋所有人,应由姜某赔偿损失;姜某则认为,直接侵权人为科技公司,应由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的房屋出现浸水事件系科技公司在租赁该房屋期间不当保管租赁物所造成的,因此科技公司是实际侵权行为人。故对于张某、黄某两家主张的损失,应当由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失可按评估价值予以确定。其次姜某虽系房屋所有人,但张某、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姜某存在过错,故姜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遂法院依法判决由科技公司分别赔偿张某、黄某的装修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如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其作为使用人和实际管理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出租人如没有过错的,不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