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合同法务 >> 付了一万元买房 结果房没买成还被判9万多违约金

付了一万元买房 结果房没买成还被判9万多违约金

2017-02-08 11:14:21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1501
付了一万元买房 结果房没买成还被判9万多违约金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金永南  更新时间:2017-02-07 10:06:23  
    

  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购房款。但事后因贷款未办成,张某没有购房。但房地产公司却以合同已生效为由,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张某因违约而败诉。

  2015年8月,张某看中了南通某楼盘的房产,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139.72平方米的住宅,按每平方米6695.52元计算,总价为935498元。张某当时表示要贷款,双方对付款方式约定为:在签订合同时付1万元,在同年的10月3日前,付275498元,并向贷款银行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在同年的11月3日前,付65万元(银行贷款)。双方同时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如张某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90日之内,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张某按累计应付的15%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张某当天支付了1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房地产公司向张某发出律师函进行催告,张某仍未继续履行合同。房地产公司遂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140324.70元。而张某认为,1万元系定金,当时与房地产公司言明贷款办好后再付款,现贷款仍未办成,故不存在违约。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偏高,可适当降低,按未付款925498元的10%计算,被告应支付违约金92549.80元。原告收取被告的购房款1万元,应返还给被告。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房地产公司违约金92549.80元,原告房地产公司返还被告张某购房款1万元。

  法官说法:签订合同需慎重

  随着房地产市场回暖,房价上涨,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案件有所增多。由于购房人对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法律后果并不十分清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购房人在与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中,常常败诉。本案中,张某对贷款购房的风险并未完全了解,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房地产公司的贷款义务,亦未约定无法贷款后的合同如何处理。但就合同已有条款而言,张某未支付第二笔购房款,已构成违约,故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购房应当慎重,签订正式合同前,应当对法律后果进行评估,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

  

   作者单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常熟律师 常熟维权律师 常熟律师事务所 尝试辩护律师  常熟知名律师  常熟律师王宇红
  • 联系邮箱:wangyuhong189@hotmail.com - 在线QQ:22546491
  • Copyright 2025, 版权所有 www.wangyuhong.net.